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红页1-红页2井区评建勘探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采气一厂临时使用利川市建南镇林口社区、龙头溪村集体农用地2.3644公顷,其中耕地1.5584公顷(旱地1.4988公顷,水田0.0596公顷),林地0.6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1919公顷。该项目临时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6140公顷,共2个地块,地块1用于油气配套管线,地块2用于辅助工程。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建设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