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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配送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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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8-02
招标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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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配送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有限公司
地??址:巴东县信陵镇万福路120号
******教育局
地??址:巴东县信陵镇神农溪社区巴东大道10号
******有限公司
地??址:巴东县乐乡大道17号焦家湾社区3楼
三、基本情况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4)评标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称:
1.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告知各潜在供应商在湖北省楚天云政府采购供应商客户端系统中没有《投标一览表》,导致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的标书因此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蛋配送服务项目的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该问题后没有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等内容,导致每包有5-6家潜在供应商没有制作《投标一览表》而被废标。
(三)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对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审理查明:关于投诉事项1的问题。经审查,该项目报价方式为下浮率百分比报价,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数据汇聚平台 楚天云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称交易系统)内嵌的《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编制采购文件,交易系统中自带的《投标一览表》有可选择的“投标总价(费率/比率/优惠率/合格率等)”报价模式,其功能可以满足本项目下浮率报价的需求。代理机构重新制作的《投标一览表》格式模板,并在表下附有说明:“除可填报项目外,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另查明,该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文件约定供应商应通过投标系统并按照供应商投标系统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投标文件,并签章,此要求必然需要在供应商投标系统中逐一体现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经实地调查和还原演练查明,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设置的方式获取数字化采购文件,将其导入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投标系统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的投标文件缺少代理机构重新制作的《投标一览表》。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是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交易系统操作不熟练,在交易系统中编制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格式”步骤时,未将其重新制作的《投标一览表》添加到相应目录。因此供应商在投标系统中编制投标文件时,只能看见投标系统中自带的同名的用于开标的《投标一览表》,无法看见代理机构重新制作的《投标一览表》,也无法得知缺少此表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而是认为通过投标系统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提供了《投标一览表》,但实际上供应商在投标系统中填写的《投标一览表》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代理机构重新制作的《投标一览表》格式要求不一致,由此导致其投标在符合性审查中被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被拒绝。综上所述,因该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应当保证政府采购数字化文件与其他版本的招标文件一致。但该项目交易系统内的政府采购数字化文件与代理机构生成的ofd版本招标文件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形,招标文件未对此情形进行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的问题。经审查,发现由于供应商投标系统相应栏目缺少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导致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步骤和要求编写、生成的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的要求,被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被拒绝。实质上是交易系统的数字化政府采购文件与招标文件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形,此情形涉及投标文件制作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且招标文件并未对供应商投标系统相应栏目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供应商投标系统也没有相关说明。经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的因素。同时,经调查询问,发现确有供应商就不一致的情形向代理公司进行了询问,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此事项进行必要的、正确的澄清或修改,但审查该项目应当依法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所有项目公告,未发现针对此问题的相关澄清公告。综上所述,因该项目出现了交易系统的数字化政府采购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代理机构在接受部分供应商询问后,理应知道此情形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而未依法履行澄清或修改职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经审查评审资料,发现该项目每包均存在供应商按照投标系统制作的投标文件因缺少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一览表》被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被拒绝的情形。上述事实有《投诉书》《询问笔录》《项目评审资料》佐证。(四)处理决定: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采购人废标。
五、其他补充事宜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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