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鄂西恩施地区大口径地质调查井钻井工程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湖北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临时使用恩施市崔家坝镇大地龙村集体农用地0.6734公顷,其中耕地(旱地)0.6241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493公顷。该项目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6184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共1个地块,用于建设临时工棚、运输便道、临时生活用房、钻井井场、勘察作业及辅助工程等。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建设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