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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G351利川市龙井至核桃坝段新建工程 项目(第二批)1.0870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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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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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G351利川市龙井至核桃坝段新建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第二批)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利川市交通运输局临时使用利川市文斗镇安山村、朝阳村集体土地1.0870公顷,其中农用地1.0294公顷,包括耕地(旱地)0.1184公顷,园地0.8336公顷,林地0.06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3公顷,建设用地0.0576公顷。该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1032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0717公顷,共2个地块,用于建设工棚和拌合站。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拌合站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防止违法使用;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建设局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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