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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利川至咸丰高速公路LXLX-2利川段(2-Q11#材料堆场)0.2704公顷临时用地的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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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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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利川至咸丰高速公路LXLX-2利川段(2-Q11#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临时使用利川市凉雾乡纳水村集体农用地0.2704公顷,其中耕地0.2506公顷(旱地)、其他农用地0.0198公顷(田坎)。该项目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1046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共1个地块,用于材料堆场。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建设局

20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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