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6项目临时用地(第四批次)(生活用房、钢筋加工厂等2个地块)0.3254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咸丰县高乐山镇小模村集体土地0.3254公顷,其中农用地0.1652公顷,包括耕地0.1501公顷(旱地0.1299公顷,水田0.02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1公顷(田坎0.0151公顷),建设用地0.1602公顷(工业用地)。该项目临时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0386公顷,共2个地块,其中地块1用于生活用房,地块2用于钢筋加工厂。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建设局 ?
2025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