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351国道恩施芭蕉至咸丰龙井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咸丰段第二批次12个地块)2.7414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咸丰县交通运输局临时使用咸丰县黄金洞乡大沙坝村、小村乡李子溪村和羊蹄村、活龙坪乡八家台村和茶林堡村集体土地2.7414公顷,其中农用地2.6014公顷,包括耕地1.9723顷(旱地1.5433公顷,水田0.4290公顷)、林地0.4053公顷、其他农用地0.2238公顷(沟渠0.0016公顷,其他草地0.0515公顷,田坎0.1707公顷),建设用地0.1400公顷(农村宅基地0.1213公顷,公路用地0.0187公顷)。该项目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8126公顷,涉及生态保护红线0.0234公顷,共12个地块,其中地块1、地块2、地块3、地块4、地块5、地块8用于材料堆放场地,地块6、地块7用于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地,地块9用于临时工棚,地块10用于临时生活用房,地块11、地块12用于临时钢筋加工场。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建设局
2025年3月20日
